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印發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物深度治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轄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河南省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物深度治理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重型柴油車 非道路移動機械 排氣污染物深度治理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等 11 部委《關于印發柴油 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的通知》要求,加強我省柴油 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深度治理,協同控制柴油貨車、非道 路移動機械顆粒物及柴油貨車氮氧化物排放。同時解決當前 治理產品及控制技術形式多樣,水平參差不齊等問題,進一 步規范我省柴油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物深度治理 工作,特制訂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負責、車輛所有人自愿、全程監控 模式,對超標排放且具備深度治理條件的柴油貨車和非道路 移動機械依法加裝或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協同控 制柴油貨車顆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控 制顆粒物排放。深度治理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安裝遠程 排放監控設備和定位系統,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對經深 度治理,按照要求聯網監控并穩定達標的車輛及非道路移動 機械給予相應的通行或使用優先政策,對不具備深度治理的 車輛,及時進行淘汰,確保柴油貨車顆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 總量明顯下降。 二、治理范圍 國三重型柴油車和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污染裝置不 符合要求的國四重型柴油車(最大總質量 3500Kg 及以上), 車況及發動機應處于良好工作狀態,改造前車輛持續進行正 常的維護保養等條件的車輛(不包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均可納入治理范圍。 各類高排放工程機械,企事業單位、礦山內部使用的高 排放專項作業機械,需要進入各地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 用區內作業的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原排達到本意見 要求,改造前機械持續進行正常的維護保養,機械狀況良好, 均可納入治理范圍。 三、工作流程 (一)做好治理改造企業把關 參與治理改造的企業應具有生產后處理裝置核心部件 如載體、涂層、系統封裝等兩種及以上的能力,并提供完整 的治理技術和產品使用方案,以及符合 GB17691-2005 和 HJ451—2008 標準要求的產品型式核準證書(同一生產商) 和具有資質(CMA)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測試報告 等材料,各省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對企業提供的上述材料嚴 格把關,并將已提供完整材料的企業信息在市生態環境部門 網站上予以公開。 (二)組織開展治理前排放檢測 擬深度治理柴油貨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應進行機械原 排檢測,滿足(治理前排放檢測光吸收系數值不大于 2.0m-1) 要求的車輛(機械)可以進行深度治理;不能滿足要求的, 應進行維修。治理前排放檢測由治理改造企業負責,選擇省 內有資質的排放檢驗機構進行治理前排放檢測,檢測結果實 時上傳省機動車環保監測監控平臺,排放檢測機構應使用平 臺提供的深度治理車輛排放檢測通道,按照標準規范要求進 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單。 (三)組織實施深度治理 深度治理采取機動車所有人自愿選擇原則,在各省轄市 生態環境部門組織下,車(機)所有人與治理改造企業進行 雙向選擇,車輛所有人將需加裝后處理裝置的車(機)交付 給具備技術改造條件的治理改造企業進行治理。治理改造企 業選擇與車輛相匹配的污染控制裝置,同時根據車輛的實際 運行工況選取最佳排放控制方案,治理改造企業須向機動車 所有人出具產品安裝清單。 (四)開展深度治理車輛聯網檢測 各省轄市生態環境部門嚴把治理檢測關,設備安裝完成 后,車輛所有人應將車輛送交具有檢測資質的排放檢驗機構 進行污染物排放檢測,檢測數據實時上傳省機動車環保監測 監控平臺,排放檢驗機構應出具排放檢測報告單。 (五)實時聯網監控 各省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建設柴油車深度治理在線監 控平臺,已開展深度治理并檢測達標的車輛,需安裝氮氧化 物和顆粒物監控裝置,實時監控氮氧化物及顆粒物排放情況; 已開展深度治理并檢測達標的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安裝顆 粒物監控裝置,實時監控顆粒物排放情況。深度治理車輛聯 網前,機動車所有人或治理改造企業應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供 產品安裝清單復印件(原件核驗)、排放檢測報告原件,治 理改造企業應確保實時將產品運行工況信息和排放監測信 息上傳到市生態環境部門的在線監控平臺。 (六)完善優先通行政策 各省轄市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將已完成深度治理并與生 態環境部門聯網且穩定達標排放的車輛和機械信息,向公安、 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進行通報,對于安裝遠程在 線監控裝置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且穩定達標排放的柴油 車,生態環境部門協調公安部門將車輛從高排放柴油車禁限 行名單中刪除,不再進行緝查布控系統的抓拍,并協助優先 辦理入市通行證等相關入市通行證明文件,在定期排放檢驗 時免于上線檢測;協調交通運輸部門在進行繞行管控時,將 此類車輛信息通報繞行卡點,免于繞行管控措施限制;協調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在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時,可允許此 類車輛在重污染天氣管控期間優先進入廠區使用。對于深度 治理且穩定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免于高排放禁用區禁止 使用限制。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要求 各省轄市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加強對污染控制裝置產品 治理改造企業的監督,對各治理企業安裝車輛/機械數量的 20%(3 臺或者 3 臺以內應全部抽檢)進行抽檢,抽檢車輛 3 臺及以上由于污染控制裝置自身原因導致排放不合格的,應 責令其停止該產品的安裝,并監督治理改造企業按照國家相 關管理規定承擔召回責任。 (二)治理改造企業要求 1. 未在各省轄市生態環境部門網站進行信息公開的治 理企業,不得參與當地的車輛深度治理工作。治理改造企業 在車輛改造中所使用的產品應與其提供的技術改造方案中 所列出的產品類型和質量承諾保持一致。 2. 治理改造企業應與機動車所有人簽訂質量服務合同, 治理改造企業必須在參與治理改造的省轄市設立專門的售 后服務機構,允許治理改造企業委托已完成規范化 M 站建設 的維修治理企業或者由維修治理企業直接參與深度治理和 治理后的售后服務。在質保期內對所售產品進行登記,詳細 記錄產品在應用過程中的正常維修維護及報警的信息(至少 包括故障原因、維修或保養時間、注明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 并根據使用方或監管方需要向其提供。在保修期三包責任范 圍內,一旦發生質量問題,應保證 48 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 處理。鼓勵治理改造企業向保險公司為深度治理產品投保。 3. 治理改造企業應為深度治理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建 立完整的設備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改造車輛、所用發動機的基本參數,型號、廠家 和排放等級等; (2)安裝產品的型式、型號、編號、載體類型、載體 生產廠家及載體涂覆廠家,再生方式等; (3)監控系統的型號、編號等; (4)改造車輛所屬部門名稱、地址、部門聯系人、聯 系方式等; (5)完整的設備技術、安裝、維護資料、說明書、圖 紙等。 4. 對因治理產品問題導致車輛排放超標、油耗增加或者 其他問題的,治理改造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經生態環 境部門抽檢 3 臺以上由于污染控制裝置自身原因導致排放不 合格的,應停止產品的安裝,并按照國家相關管理規定承擔 召回責任。 (三)車(機)所有人要求 車輛在技術改造中因產品選定、安裝、安全、聯網等所 有問題由機動車所有人自行承擔。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 所有人應確保加注的車用柴油滿足國六車用柴油標準要求 (硫含量不高于 10ppm),因加注劣質車用柴油導致 DPF 再 生時間縮短,油耗增加或者出現其他問題的,由機動車、非 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自行承擔。 附件:1. 柴油車污染控制裝置產品技術性能要求 2. 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污染控制裝置產品技術 性能要求 附件 1 柴油車污染控制裝置產品技術性能要求 一、治理車輛排放限值 加裝排放污染治理裝置后的車輛應按照在用車檢測標 準規定的加載減速法進行測試,測試結果穩定達到以下排放 限值要求: 排放因子 氮氧化物/ppm 光吸收系數/m-1 最大輪邊功率 排放限值 450 0.35 40% 車輛日常運行過程中,在線監控設施監測結果應穩定達 到以下排放限值要求: 排放因子 氮氧化物/ppm 光吸收系數/m-1 排放限值 700 0.35 二、設備選型要求 降低柴油貨車的顆粒物可采用顆粒物捕集器,即 DOC (柴油機氧化催化器)+DPF(顆粒物捕集器)裝置進行組合; 降低氮氧化物可采用 SCR 類裝置(選擇性催化還原裝置)。 三、產品技術性能要求 污染控制裝置應被柴油主機廠或新車生產企業配套使 用;治理改造企業應具有生產污染控制裝置核心部件載體、 涂層、系統封裝等至少兩種及以上能力,上述技術要求以生 態環境部公告的產品型式核準證書為準,為保證兩個污染控 制裝置產品的協同性和性能匹配,應選用同一生產商的設備。 (一)所提供治理顆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污染控制裝置的 產品應安全、可靠、技術合理,能達到規定的減排效果;車 輛的油耗和動力影響應符合 GB17691-2005 要求;設備不得 設置旁路;不得改動車輛的油路、電路布置;不得新增其它 污染物排放;不得降低原車輛的通過性。產品安裝應具備必 要的隔熱防護措施,安裝后不得影響車輛的制動性能,電路 改造不能影響系統安全性,主動再生型顆粒物捕集技術應具 備在某些涉及安全隱患的場所、時段強制取消主動再生的功 能。 (二)治理改造企業應根據車輛類型和車輛技術狀況自 行制定改造技術路線和設備的實施方案(含設備的規格型號、 序列號、尺寸和匹配的發動機排量等)。并連同上述的核準 證書和具有資質(CMA/CNAS)符合 GB17691-2005 要求的 測試報告等材料,提交給生態環境部門留存,以便生態環境 部門對參與治理的在用產品進行抽查、監督和復核。 污染控制裝置系統具有可視/聽報警功能,駕駛室內安裝 指示燈或顯示屏,當設備出現堵塞、故障或者需要再生時聲 光提醒使用者及時處理;應具備聯網監控、運行參數和定位 實時上傳功能;裝置的在線監控模塊不得留有“后門”程序, 不得進行遠程操控;采集污染控制裝置運行的參數至少包括 設備位置、溫度、壓差、氮氧化物和顆粒物含量、尿素消耗 量、地理位置、污染控制裝置故障診斷信號等相關數據,上 傳頻率應不低于 1 次/10 分鐘。設備本身需要帶有儲存系統, 以備網絡不暢時備用,滿足記錄至少 7 天的數據量要求,網 絡恢復時應自動上傳。 (三)所有安裝的污染控制裝置在運行過程中不能增加 二次污染物排放,氨逃逸量須達到國家標準限值 25ppm(氨 逃逸量的數據按照國家相關檢測規定執行)。 (四)所有安裝的污染控制裝置應保障車輛自檢測合格 之日起行駛 15 萬公里或 3 年以內穩定運行并達標排放(其 中行駛里程與使用時間以先到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