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道條修訂,擬要求重貨安裝智能監控設備
2月初,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發布江蘇省2023年立法工作計劃,其中《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修改草案)修法工作明確將在今年內完成。IOV114近日獲得了一份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請注意,只是草案,并不是正式稿),智能化方面,有諸多明確的表述,在智能監控技術應用、網絡貨運平臺發展、第三方監控等多方面都有提出要求,尤其是在智能監控技術應用方面,應該是在全國第一個擬入法支持重貨、牽引車強制安裝的省份,處罰手段包括不予發放、審驗道路運輸資格證,拒不安裝、安裝后未上傳提醒后仍未上傳的,將處一千到三千的罰款,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智能監控設備的,也要處兩百以上、一千以下罰款;車輛動態運營商、第三方監控服務商如有數據造假,也將處五百以上、一千以下罰款。江蘇道路運輸條例此次修訂,與21年征求意見的全國道條修訂稿有較多“追隨”,如果全國道條2023年未修訂通過,江蘇地方道條能通過嗎?畢竟上位法未規定,地方法律可以增加上位法沒有的相關處罰條款嗎?但如果能通過,那么江蘇今年內應就會啟動重貨車輛智能監控設備的強制安裝,即便有過渡時間,江蘇大概率也會是全國第二個全省范圍內推動智能監控設備落地的省份。作為行業從業者,還是希望江蘇能探索出一條不一樣的道路,更完善的模式。修改草案中,新增與智能化相關的具體條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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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監控、動態監管相關:
第七條 ……鼓勵大數據、人工智能、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在道路運輸領域的發展和應用,推動交通基礎設施網、運輸服務網、能源網與信息網絡融合發展。
第二十一條 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并正常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標準的智能監控設備,接入統一監管平臺并按照要求上傳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和道路運輸經營者、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鼓勵農村客運車輛、出租汽車等其他道路運輸車輛安裝智能監控設備。
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其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控管理,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不得擅自調整智能監控設備參數設置,不得通過技術手段對報警數據進行違規處理不履行管理責任,不得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道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委托第三方運營服務商對其車輛及駕駛員進行動態監控管理。
未按照要求安裝智能監控設備,或者已安裝智能監控設備但未能在統一監管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或者審驗其《道路運輸證》。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智能監控設備,或者安裝的智能監控設備未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上傳車輛智能監控動態信息的,或者對駕駛員違章處理率低于90%的。
道路運輸經營者或者受其委托的第三方運營服務商,擅自調整智能監控設備參數設置的,或者通過技術手段對報警數據進行違規處理不履行管理責任的,或者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暫扣從業資格證件十日以下處罰:
(一)道路運輸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車輛智能監控設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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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道路運輸公共信息服務,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相關服務系統的互聯互通,并定期向社會發布有關運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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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備衛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的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從事公路客運聯網售票、城市公共交通卡等經營活動的相關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提供相關數據。
第四十六條 鼓勵發展網絡平臺貨運,促進物流資源集約整合、高效利用。從事網絡平臺貨運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的法律、法規規定,并對運輸、交易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上傳運單數據至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公平交易規則和服務協議,合理確定和調整信息服務費、會員費、計價規則、競價機制、派單規則等平臺規則,并在平臺上公示。不得誘導貨主不合理壓價和貨運車輛超載超限運輸,不得誘導貨車司機惡性低價競爭、超時勞動。
第五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實施動態管理和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
第六十八條 對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從業人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暫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或者從業資格證件。
被暫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或者從業資格證件的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通過教育消分制度完成規定學時的學習教育。完成學習教育的,可申請辦理記分清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