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內容:
一是堅持深化改革,刪除了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等不符合 “放管服”改革精神的相關內容。
二是堅持減負便民,適當降低了對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企業違規行為、第三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主要是司機)違規行為、第三十八條監控平臺違規行為的處罰額度。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適應執法工作實踐需要,進一步明晰了第三十八條的處罰對象為道路運輸企業或者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單位。
具體修改如下
#01
刪除第八條。
(原第八條: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對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
#02
將第十條修改為: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原第十條: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不再要求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只要求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03
刪除第十一條第四項。
(原第十一條第四項:通過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證明材料。即不再要求提供通過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證明材料。)
#04
將第三十六條中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修改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原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05
將第三十七條中的“800元”修改為“200元”。
(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06
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和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單位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原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以上內容修改后,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反饋的途徑和方式
此次《決定》征求意見截至2021年8月11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互動”欄“意見征集”點擊“交通運輸部關于《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或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tianguifei@mot.gov.cn。